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古树名木移植、截干、切根审核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范围,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古树名木截干、切根的,应当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