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公共信用报告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14〕115号)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符合履行本单位行政职责的实际需要。鼓励在行政管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表彰奖励、资金支持、特殊人群录用晋升等工作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为政府工作、市场交易、个人生活和工作提供信用服务。
青浦、吴江、嘉善三地区域企业
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暂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