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信用查询报告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14〕115号)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符合履行本单位行政职责的实际需要。鼓励在行政管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表彰奖励、资金支持、特殊人群录用晋升等工作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为政府工作、市场交易、个人生活和工作提供信用服务。
苏州市公安局登记过的户籍及常住人口
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暂不收费
1、 填写《苏州市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适用于自然人自查),仔细阅读信用承诺条例后签字。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上述复印件均为原件复印。
4、自然人信用查询报告需本人亲自办理,不可代办。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市信用中心、区县服务网点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苏州市自然人信用信息查询结果》,材料不齐的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后办理。
市信用中心、区县服务网点工作人员通过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一体化服务平台生成《自然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并加盖查询专用章、审核专用章后交于申请人。
服务对象可在信用苏州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