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