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承包单位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