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