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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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