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