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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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