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