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