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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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