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数据局 | |
项目名称 |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