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数据局 | |
项目名称 |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裁决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0号)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