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 |
行政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