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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旅游条例》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市场开拓、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导协调、旅游经济运行监测、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和对旅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卫生计生、园林和绿化、民族宗教、文化(文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农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商务、教育、水利(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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