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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旅游条例》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的。 第四十九条 旅行社、旅游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购物、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布信息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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