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 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