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第三十条第一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