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与其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十六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与其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的,由文化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