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