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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8号,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2号) 第三十三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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