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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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