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