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扫码登录
决定部门
请选择决定部门
查询
  • 全部部门
  • 苏州市委编办
  • 苏州市档案局
  •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苏州市教育局
  •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民政局
  • 苏州市司法局
  • 苏州市财政局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苏州市商务局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苏州市体育局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苏州市审计局
  •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统计局
  •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苏州市气象局
  • 江苏省苏州市烟草专卖局
  • 苏州市数据局
  •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 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苏州市税务局
  • 张家港市
  • 常熟市
  • 太仓市
  • 昆山市
  • 吴江区
  • 吴中区
  • 相城区
  • 姑苏区
  • 苏州工业园区
  • 苏州高新区
<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违规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1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 (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 (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信用查询
企业专用
信用报告
异议处理
信用修复
微信公众号
智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