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