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 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