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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新发现古建筑,拆迁人不听劝阻仍进行施工,不保护现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古建筑的保护工作。 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古建筑的规划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财政、公安、工商、海关、房管、园林、民族宗教、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建筑的有关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新发现古建筑的,拆迁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方案,具体实施所需经费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新发现古建筑,拆迁人不听劝阻仍进行施工,不保护现场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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