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