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规定内容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1号,国务院令第595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