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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对公众开放、公示服务事项、提醒说明、安全管理、备案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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