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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三款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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