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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未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未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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