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