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2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