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