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39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