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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8号,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2号 第三十五条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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