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