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