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五十二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