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