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