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