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表明文化部批准文号、备案编号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