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已获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三)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