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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11项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广电总局 【规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第二十三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订购证明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使用的发射设备必须具有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订购证明》所载明的技术参数生产和销售发射设备,并在设备上加贴《订购证明》编号,同时将《订购证明》回执寄回核发《订购证明》的行政机关。订购证明作为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凭证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安装完毕后,设置该发射设备的单位须在二十日内向核发其《订购证明》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发射设备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第66项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下放后实施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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