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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线)延续审批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05项 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传送业务审批 广电总局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规章】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   第十条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同一省(市)内2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批。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第67项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下放后实施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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