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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申请审批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规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第二十一条 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第十三条 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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