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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申请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行政审批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四十五条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委托设区的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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